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晋阳湖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科学开展增殖放流,保护水生生物,营造人、水、野生动植物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提高晋阳湖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