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晋阳湖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一、二级保护区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晋阳湖保护区的界标以及防汛、水文、水利、气象、环境监测等有关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