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蒲阳河(含清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含清水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䢺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和中心城区的沙河、干河、磨底河、沙河排洪河、西郊河、饮马河、浣花溪、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等为市管河道;其余河道为区(市)县管河道。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