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