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河道管理职责,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加强河道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或者执行河道的整治规划、防洪规划,以及防汛抢险、跨区域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调度等方案;
(三)河道水工程建设、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和考古发掘等审批;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部分河道委托给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市)县管河道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