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财政、公园城市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