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涉河工程的安全要求,满足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