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