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