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