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