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