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居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