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认,由施术单位予以及时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患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生活补贴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