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