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指导、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