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