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综合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