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挖取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等作业,由河道管理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