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应当设置桥涵标志和河段航标,并根据需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