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