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客运站经营者未经许可设立分站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具备汽车整车维修条件承接特约维修服务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