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的情况相应地给予惩罚,直至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考核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