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分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客运站开业条件和申请程序向分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