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使用多轴大吨位车辆、厢式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鼓励发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多轴大吨位车辆和厢式车辆的通行费应当实行优惠,具体的优惠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