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客运班车必须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和时间营运。采用循环方式运行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班次和发车时间时,按顺序载客发车。

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客运标志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内设立客运班车站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