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在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信用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