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防范交易风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