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的同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