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并建立查询日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