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乡风文明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