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涵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电等安全措施,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农村建筑特色风貌塑造,推广体现地域特点、民族风情、文化特色和乡土风格的农房设计方案。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合理、结构安全、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