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节肥、节水、节药、节能等先进绿色生产技术、设备和模式,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弃农用薄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置。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