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