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等乡村产业,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产业化,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加入,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