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