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热经营企业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