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