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