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收费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