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