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