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四条有效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