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