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