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