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九条有效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一)为户外劳动者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二)参与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