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九条有效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畜禽标识;不得收购、屠宰、运输、销售应当加施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