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二)发现患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扑杀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发生紧急动物疫情时,服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参加动物疫病防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