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