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四条有效从自治区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四十五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自治区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