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封锁的疫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志,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根据扑灭动物疫情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或者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和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点;
(三)对染疫、疑似染疫及易感染的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四)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内扑杀的动物和病死动物进行销毁,对动物排泄物、垫料、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运载工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疫点内的居民进行人畜共患病检查,发放药品,进行居所及饮用水源消毒。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